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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各级采购人依法依内控开展采购活动

字体大小:【 打印  发布日期:2022-05-05 22:48 发布人:admin  点击次数:

  整理各类阻碍营商环境的壁垒门槛。清除政府收购范畴对外地企业设置的隐性门槛和壁垒的行为,整理要求供货商必须在项目所在地或收购人所在地树立分公司、办事处等排挤外地投标人的行为;整理设置非必要条件排挤潜在竞争者的行为,整理经过区分供货商企业等级、增设证明事项、树立项目库、注册、认证、确定等非必要条件排除和限制竞争的行为。两个事项的整理规模包含2020年以来发布的公开招标方式政府收购项目的收购文件和收购公告。

  

  简化健全政府收购程序机制。简化对供货商资历条件的方式检查,持续推动政府收购“信誉+承诺”制,对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的政府收购项目,收购人、收购代理机构在收购文件和收购公告中不再要求供货商提供相关财务状况、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等证明材料,改为承诺函方式,承诺函随中标、成交公告同时公示。健全企业重整期间信誉修正机制,对人民法院裁决批准重整计划的破产企业,及时在“信誉我国”网站、国家企业信誉信息公示系统、金融信誉信息基础数据库中请求增加相关企业重整情况信息的,允许其依法参加政府收购项目,并在收购文件中列明。

  

  树立联合惩戒机制。要求各级收购人依法依内控开展收购活动,严厉供货商资历检查,树立失期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机制,在公布的失期被执行人名单库中的供货商应当给予政府收购范畴联合惩戒。以联合体名义参加政府收购活动的供货商,有任一方被联合惩戒,则联合体被联合惩戒。